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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朋友之託幫忙保管槍枝|五年以上重罪成功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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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受友人請託,代為保管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並藏放於住處。其後因得知該友人已死亡,擔心遭警方查緝,遂將槍彈轉交給大舅子代為保管。然而警方仍搜索查獲該槍枝及子彈,當事人與大舅子雙雙遭到起訴最輕有期徒刑五年之持有非制式手槍等罪。
 

二、律師策略

 
  • 說服適用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有規定,若是自白並且供出全部非法物品的來源可減刑,但本案困難點在於槍枝與子彈的來源者已死亡,需說服法院認定亦符合減刑規定:

 
  1. 偵查時當事人已經將案件經過如實供述。

  2. 當事人與大舅子的陳述無出入,無任何隱瞞。

  3. 槍枝經鑑定,無任何當事人的指紋,只有死亡之友人指紋,可證確實來自友人。

  4. 綜上,不能認為因友人已死亡而認定不符合供出來源之要件,應可減刑。

 
  • 強調情節並非重大

當事人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持有槍枝及子彈數量少、沒有使用持有之槍枝及子彈、也全都被扣回無藏匿,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三、案件結果

法院採納律師主張,適用減刑規定,最終判決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免於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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