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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塗銷房子移轉登記|一二審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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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的父親長期沉迷賭博,在外積欠大筆賭債。為避免家族經營之公司資產遭挪用清償賭債,當事人與父親達成協議:由父親將其名下房屋移轉登記予當事人,並約定父親不再介入公司經營;當事人則承諾協助清償父親債務(賭債、車貸),並按月給付15萬的扶養費,雙方並簽立「同意書」為憑,並在當事人的催促下,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房屋過戶至當事人名下。

詎料,當事人父親的外遇女友得知後,持一紙「還款協議書」主張當事人父親也曾向她借鉅額款項,該房屋移轉後使當事人父親陷於無資力狀態,且當事人係以公司資金清償父親的債務,並不是以自有資產清償,不能認為是取得房屋的對價,因此當事人父親所為贈與房屋行為,是屬於無償的詐害債權行為,遂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房屋之贈與移轉登記。


二、律師策略

  • 舉證同意書的簽立在協議書之前

提出「同意書」正本給法院,證明同意書確實是成立在「還款協議書」之前,自始即非以脫產或詐害他人債權為目的
 

  • 釐清房屋移轉並非無償行為

  1. 房屋移轉係以當事人承擔父親債務為對價,並非單純贈與。
  2. 當事人也確實已代父親清償債務,並按月給付扶養費,並提出相關出帳明細佐證。
  3. 當事人父親依「同意書」之約定將公司經營權及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當事人,當事人即為公司的負責人及股東,縱使以公司資金為父親清償債務,也是合法履行「同意書」所約定之義務,且無從否認其對價性。
 
  • 綜合論證

本件房屋移轉係由當事人履行成立在先之「同意書」所約定之義務為對價,並非無償贈與行為,自不構成詐害債權。
 

三、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採納律師主張,認定當事人與父親間移轉房屋並非無償行為,並無詐害對造債權之情形,二審也維持相同見解,並逐一核算我方依「同意書」履行負擔之金額,甚至已超過該房屋之市價,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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