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毆打求償竟一二審都敗訴|上訴最高法院翻盤發回更審!更審後勝訴!
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帶著兒子去男友的靈堂致意,與男友的女兒起口角衝突,竟被對方毆打致傷,雙方互告刑事傷害,因刑事尚未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言詞辯論時,雙方經法官、律師勸說,互相撤回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在互毆事件即將屆滿2年時效前,決定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竟被一審、二審法院分別以先前已撤告拋棄請求權、起訴時間距離刑事判決確定太久足以讓對造相信當事人不會再起訴為由,均判決駁回,當事人於是找上許律師協助向最高法院上訴……
二、律師策略
原審法院未調查即認定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判決不當
- 當事人當時僅同意暫時撤回民事訴訟,視將來刑事案件結果再行處理,從未與對造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更未曾合意日後不再提起民事訴訟。
- 當事人在請求權時效消滅前起訴,與刑事確定僅相距4個多月,中間未與對造有任何聯繫,也無任何特殊事由足以令對造信賴當事人日後不會再主張權利。
- 綜上,原審法院未充分調查以上事實,逕自認定當事人基於惡意起訴,符合權利失效原則而駁回,有適用法理顯有不當、判決不備理由之情況。